政协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2016-12-01 00:00 

  政协章程规定,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也就是说,作为个人参加政协的一级组织,其基本形式是在本人赞成政协章程的前提下,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当然,在此之前,还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各参加单位提名推荐;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有关方面反复协商等等。但是,在名单草案产生之后,必须经政协常委会议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最后表决通过,才能正式作为政协委员。
  另外,政协章程还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经过协商决定,有权根据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
  
  各级政协委员的任期与所在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