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如何维权
一、失信人员如何维权
失信人员若认为自身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1.提出异议申请: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详细说明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的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执行法院程序违法的证据等。
2.等待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及证据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法院会在规定期限内撤销失信信息;若理由不成立,会驳回申请。
3.申请复议:若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时需提交复议申请书,阐明复议理由和依据。
4.寻求法律帮助:可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在申请异议、复议等程序中提供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
维权过程中,失信人员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实提供信息和证据,按法定程序和期限主张权利。
二、失信人属于刑事吗
失信人不属于刑事范畴。失信人指的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这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现的情况。
当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诸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情形时,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通过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而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事犯罪需要经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
失信人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执行问题,与刑事犯罪在性质、适用法律和处理程序上都有明显区别。
三、失信人是怎么判的
失信人并不是通过判决产生,而是在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如下:
第一,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些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第二,决定程序。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会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同时载明纳入期限。
第三,救济途径。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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