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较轻的一级,以下是常见的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等。
2. 头面部损伤: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一侧眼睑轻度外翻;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等。
3. 颈部及胸部损伤: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胸导管损伤;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等。
4. 腹部损伤: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等。
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等。
6. 脊柱、四肢损伤: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等。
7. 体表及其他损伤: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等。
具体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进行。
二、单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单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视力、视野及眼球损伤等情况,以下是简要介绍:
1. 一级伤残: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2. 二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 三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 四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5. 五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
6. 六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7. 七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8. 八级伤残: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9. 九级伤残: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0. 十级伤残: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具体鉴定需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规范和实际检查结果判定。
三、评定九级伤残的标准
九级伤残评定标准在不同领域有不同规定,以人身损害为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轻度)等。
2. 头面部损伤: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一眼盲目3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2mm以上等。
3. 颈部及胸部损伤: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等。
4. 腹部损伤:肝部分切除;脾部分切除;一侧肾部分切除;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等。
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子宫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等。
6. 脊柱、四肢损伤: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等。
7. 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以上是关于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