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第三十三条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第三十三条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突发严重心脏骤停,医生紧急进行心肺复苏等操作,即便可能存在一定不良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例如患者自身对某种药物极度敏感,正常用药剂量下出现罕见的不良反应。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拒绝配合医生的合理诊疗建议。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院里医疗事故怎么处理的
1. 及时固定证据
一旦怀疑发生医疗事故,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护理记录等,同时保留好与医疗过程相关的物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事故认定和处理至关重要。
2. 封存病历
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由医院保管原件,患者可复印复印件作为参考。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很关键。
3. 协商解决
可先与医院进行协商,提出合理诉求,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医院若认可事故责任,双方可就赔偿金额、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
4. 申请鉴定
若协商不成,患者可向当地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规定和证据,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
5. 法律途径
若对鉴定结果不服或医院拒绝承担责任,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医疗事故需要哪些证据证明
证明医疗事故需多方面证据:
1.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这些是医疗过程的直接记录。
2. 医疗费用票据:能证明因该医疗行为产生的经济支出,体现事故造成的损失。
3. 证人证言:如现场目睹医疗过程的患者家属、同病房患者等的证言。
4. 视听资料:例如手术过程的录像、医患沟通的录音等,可直观反映情况。
5. 鉴定意见: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认定事故的关键依据。
6. 死亡证明(若涉及患者死亡):明确死亡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关联。
收集证据要及时、全面、合法,以保障自身权益,为后续处理医疗事故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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