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四级。
盲的标准:
一级盲: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的标准:
一级低视力: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视力残疾的评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通过对双眼视力及视野等情况的精确检测评估,来确定具体的残疾等级。这一标准旨在科学、准确地界定视力残疾程度,为视力残疾人士享受相应权益和保障提供依据。
二、视力残疾标准全国统一吗
视力残疾标准全国统一。我国制定了统一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对视力残疾的分级等作出明确规范。
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其判定依据主要是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具体而言,一级盲是指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是指有光感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一级低视力为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而大于等于0.05;二级低视力是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而大于等于0.1。
统一的视力残疾标准意义重大,确保了在全国范围内对视力残疾的评定有一致的尺度,为视力残疾人享受相应的政策福利、康复服务、教育就业支持等提供了准确依据,保障了视力残疾人公平获得各项权益,也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与服务。
三、视力残疾标准由哪个部门评定
视力残疾标准评定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
一般而言,具有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视力残疾评定的医学检查与诊断工作。这些机构会依据相关医学标准和规范,对申请人的视力状况进行全面、专业的检测评估,出具详细准确的医学诊断证明。
而残疾人联合会则负责视力残疾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残联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评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协调安排评定流程。在收到医疗机构的评定结果后,残联会进行复核,对于符合视力残疾标准的申请人,予以残疾等级认定并发放残疾证。
此外,部分地区民政等部门可能也在评定过程的监督、保障等环节发挥一定作用,确保评定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总之,视力残疾评定是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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