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1. 文字作品:如小说、论文、剧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创作成果。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涵盖各类音乐创作、戏剧表演形式、曲艺节目、舞蹈编排及杂技表演等。
4. 美术、建筑作品:包括绘画、雕塑、建筑设计等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动画等。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用于工程建设、产品设计等领域的设计图及相关模型。
8.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有哪些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具有官方性质,旨在规范社会秩序等,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
2. 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如事件的简单陈述等,主要功能是传播信息,缺乏创作性。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它们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通用工具,属于公有领域资源,不具有独创性。
4.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5.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著作权保护来使其传播合法化。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是什么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具有官方性质和普遍适用性,不适合作为个人著作权保护对象。
2. 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属于此类,它强调的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传播,缺乏独创性。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它们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生产及科学研究中的一般性需求而制定的,不具备特定作者的独特创作性。
总之,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广泛使用和传播,避免对那些不具有特定创作特征或需广泛流通的内容给予过度保护,以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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