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肢体残疾评判标准
一、三级肢体残疾评判标准
三级肢体残疾评判标准如下:
1.运动系统功能中度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如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导致步态明显异常,行走速度缓慢,对日常出行有较大影响。
2.上肢功能方面,双手部分功能严重受限。例如双手拇指对掌功能完全丧失,或者一侧上肢肘关节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中如穿衣、洗漱、进食等基本活动的完成。
3.脊柱畸形造成胸廓或骨盆畸形,进而影响呼吸、循环等身体机能。如脊柱侧弯大于60度,影响心肺功能,日常活动容易感到疲劳、气短等。
4.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导致肢体协调功能严重受损。如存在共济失调,在进行较为精细的动作如写字、拿取物品时,难以准确完成,动作不协调且易出错。
5.髋关节、膝关节等大关节活动度严重受限。如髋关节活动度小于100度,膝关节活动度小于60度,严重影响站立、行走等基本功能,降低了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度。总体而言,满足上述相关情形,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可判定为三级肢体残疾。
二、眼睛残疾二级标准
视力残疾二级的标准为: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而高于或等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在评定眼睛残疾二级时,需通过专业的眼科医学检查来确定视力状况,包括使用视力表等工具测量最佳矫正视力,运用视野计精确测定视野范围等。矫正视力是指通过佩戴眼镜、隐形眼镜或进行手术等方式矫正后的视力情况。只有经严格规范的医学检查和专业的残疾评定流程,依据上述标准判定符合条件的,才可被认定为眼睛残疾二级。
此标准旨在准确评估视力损伤程度,为残疾人士提供相应的保障与支持,比如在生活便利、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三、智力一级残疾评定标准
智力一级残疾评定有严格标准。
在认知功能方面,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饮食、穿衣、洗漱等基本生活活动都需他人全面照料。语言交流上,几乎无语言或仅有简单的、原始的、难以理解的发音,无法进行有效的言语沟通。
学习能力极其低下,对周围环境的辨别能力、学习新事物和技能的能力基本缺失,难以接受教育训练。社会交往方面,缺乏与他人交往的意愿和能力,对社交信号无反应或反应异常,不能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运动发育严重滞后,动作协调性差,难以完成较为复杂的动作,如独立行走、抓握物品等动作存在明显障碍。
心理和行为方面,情绪极不稳定,易出现自伤、伤人等行为,对自身及他人安全构成威胁。且对危险缺乏基本认知和防范能力。综合以上多方面表现,经过专业评估,符合相应标准的,可评定为智力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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