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一、格式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格式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约,只有出现预定无效的情况下才归于无效条例的范围内。
这些无效因素包括: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任意免去或弱化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负担以及约束对方重要权益;又或是通过格式条款阻止对方行使关键权益,还有其他因法律指定的原因。
而格式合同也被称为标准化合同、固定化合同、样本合同,这是指由合同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预先设定合同条款,限定对方只能作出全盘接受或拒绝的决定。
因此,在涉及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欲签订合同,便需统一接收所有合同条款;如若不然,无法达成共识,也就无可能缔结合同。
汽车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皆属此类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2、存在欺诈或威胁的情况,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正地免除自身义务,或者加重对方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其广泛应用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
通常情况下,某个行业的垄断、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对便捷高效的需求,都促使了格式合同的诞生及在商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性:
(1)格式合同的要约面向大众,并规定了在特定时间内签订该合同的所有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面预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固定化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尤其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通常拥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则是众多分散的消费者。
二、格式合同什么条款无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首先,在合同中,若存在导致他方人身伤害之条款,或由于行为人故意为之,或是重大过失而引发的他方财产损失之条款,均应被视为无效。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而言,如有不合理地试图豁免或减轻自身责任,从而加重对方承担责任的义务,限制对方行使主要权利之情形,以及提供格式条款者有意排他性地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皆应被判定为无效。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格式合同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或利用另一方处于困窘境地而促成其签订合同时所设定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时所设定的条款;
3.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目的而设立的条款;
4.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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