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区别
一、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区别
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存在多方面区别:
1. 用工制度:原固定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一般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通常能在单位一直工作至退休。合同制工人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用工方式,依据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有明确的期限,到期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终止。
2. 权利义务:原固定工在工资、福利、住房等方面,主要由国家和单位按照相关政策统一安排,个人自主选择空间较小。合同制工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条款双方协商确定,更具灵活性。
3. 流动性:原固定工流动性差,一旦进入单位,工作相对稳定,岗位变动通常由单位统一调配。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合同期满或符合约定条件时,劳动者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留在单位,也可根据自身职业规划更换工作。
4. 管理方式:原固定工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单位对职工有较多行政干预。合同制工人管理更侧重于依据合同约定,遵循市场规则和劳动法律法规。
二、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工程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 合同内工程量:若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且施工内容无变更,一般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无需重新核算工程量。因为签订合同时,双方已对工程范围、工程量及总价达成一致,承包方承担工程量计算失误风险。
- 工程变更:出现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导致工程内容增减,需对变更部分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对于增加或减少的项目,有约定按约定方法计算;无约定时,可参考相关计价规范和市场价格。新增项目单价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减少项目则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费用。
- 计量依据:结算依据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等。这些文件需有双方签字确认,以证明工程量的变化情况。
- 争议解决:结算中若对工程量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专业机构或法院根据证据和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工程量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变更情况,以合法有效的文件为计量依据。
三、固定总价合同有增减如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约定总价包干,但出现增减情况时,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1. 遵循合同约定:合同中若有关于工程增减结算的条款,应按照该条款执行。比如约定了增减项目按特定单价或计价方式结算,就依此操作。
2. 协商确定:合同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可协商新的结算方式。协商时要考虑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参照定额或市场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或依据市场同类项目的价格水平,对增减部分进行计价。
4. 进行鉴定:双方对增减部分价格争议较大,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时,双方需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如变更通知、工程签证、采购发票等,以证明增减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费用支出,保障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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