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束己合同吗

2025-12-29 22:05:13 法律在线 0
  保险合同是束己合同吗?保险合同一般属束己合同,但有特殊情况。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权利义务。多数保险合同为投保人自身利益,属束己合同;若为他人利益,保险金由第三人享有,则不属典型束己合同,要依实际判断。具体详细内容和湘声在线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保险合同是束己合同吗

   保险合同一般属于束己合同,但存在特殊情况。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在多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目的是为自己的利益,比如投保人给自己投保健康险,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合同权利义务主要约束投保人与保险人,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束己合同。

   然而,保险合同也可能是为他人利益订立,即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由第三人享有,例如投保人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为配偶或子女,此时保险合同具有涉他性质,不属于典型的束己合同。

   综上,保险合同是否为束己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合同是否仅为投保人自身利益设定权利义务来判断。

   二、保险合同是什么性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种性质:

   1. 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付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不确定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何时发生,所以具有射幸性。

   2. 有偿性: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要获得保险保障,需支付相应保费;保险人收取保费,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基于有偿交换关系。

   3. 双务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承担义务。投保人负有交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 诺成性: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通常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而不以投保人实际交付保费为合同成立要件。

   5. 格式性: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

   三、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不同角度,它具有多种合同属性:

   1. 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投保人支付保费,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若未发生,保险人无需赔付。

   2. 双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4. 附和合同:一般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5. 诺成合同:通常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综上,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双务、有偿、附和、诺成等多种合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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