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026-01-02 12:47:51 法律在线 0
  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明显界限。主体上,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自然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和侵害客体也不同,前者是权钱交易,侵犯职务廉洁性,后者是威胁取财,侵犯公私财权与人身权益。接下来湘声在线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明显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主体方面,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特殊主体,需具备特定公职身份。而敲诈勒索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客观行为方面,索贿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方法向请托人索要财物。请托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往往为谋取利益而被迫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以威胁、要挟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这种威胁、要挟与职务无关,可基于各种事由,如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

   主观故意方面,索贿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财物,本质是权钱交易。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是通过威胁、要挟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故意。

   侵害客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行为方式:敲诈勒索罪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例如,甲威胁乙若不交出钱财就曝光其隐私,乙因害怕而给钱,这属于敲诈勒索;若甲编造能为乙办理低价购房的虚假事实,乙信以为真付款,此为诈骗。

   -被害人心理:敲诈勒索中被害人是因恐惧、害怕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里被害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侵害客体:敲诈勒索罪主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主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表现:敲诈勒索的威胁内容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等,具有非法性和胁迫性;诈骗罪侧重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量刑标准:两罪虽都以数额为重要量刑依据,但具体量刑幅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相同数额情况下,敲诈勒索罪量刑可能相对较重。

   三、医疗事故赔偿反悔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医疗事故赔偿反悔一般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医疗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后反悔,通常是当事人基于对赔偿金额、赔偿项目等方面重新考量。比如发现赔偿未涵盖后续治疗费用,或者认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等。这种反悔更多是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主张,而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不过,如果反悔方采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迫使医疗机构支付不合理高额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例如,以公开医疗机构隐私、破坏其声誉等方式相威胁,要求远超合理范围的巨额赔偿。

   判断医疗事故赔偿反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是否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若双方就赔偿产生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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