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什么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什么
网络著作权侵权基本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授权传播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浏览、下载。比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创作的小说、音乐、电影等上传到网站或网盘,使公众能够获取,这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篡改、歪曲作品:在网络环境中,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添加内容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原作者的创作意图。例如恶搞经典文学作品,以不当方式改编漫画等,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的作品部分或全部复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一些网络文章、学术论文存在抄袭现象,作者通过复制粘贴他人成果来完成自己的创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4.非法转载: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情形时,在网络媒体上转载他人作品。比如网站之间相互转载新闻报道以外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支付报酬也未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法律规定中侵权产生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侵权产生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需分情况判断。
若侵权产生的作品是完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没有体现出作者独立的创作性,这类作品不具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抄袭的作品不具备这一核心要素,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原作者有权追究抄袭者的侵权责任。
但如果侵权产生的作品在整体上虽然存在侵权部分,不过其本身在某些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那么对于该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者享有著作权。例如,在改编他人作品时存在部分侵权,但改编后的作品在情节设置、表现手法等方面有独特的创作,这部分独创内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即便侵权作品的部分内容有独创性,其作者也不能免除因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依然可以就侵权部分主张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三、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碟侵犯的是不是著作权
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碟侵犯的是著作权。著作权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制作盗版光碟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发行权则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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