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什么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什么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以下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这是为了鼓励创新成果的展示和交流,使得参展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会因为展览行为而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这里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需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保障了科研人员能在专业场合分享成果而不影响专利申请。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若存在这种不正当行为,为保护申请人权益,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也不丧失新颖性。
不过,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二、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在此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通常终止,但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终止审查程序。
2.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审查程序终止。不过,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程序终止。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程序终止。
6.专利权因期限届满或未缴费等原因而终止,无效宣告程序自然终止。
三、专利申请修改不允许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申请修改存在一些不允许的情况,具体如下:
1.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例如,原申请文件仅提及某产品的一种颜色,修改时增加了其他颜色,就超出了原范围。
2.改变主题。不能通过修改改变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类型。比如将原申请的产品发明修改为方法发明。
3.新增实质性内容。不能在修改时增加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实质性内容。像原申请描述了产品的部分结构,修改时添加了未提及的关键结构且无相关依据。
4.删除必要技术特征。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不能随意删除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合理扩大。
5.外观设计修改不符合规定。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修改时,不能改变其整体视觉效果,不能引入新的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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