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诉讼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是因感情问题而分居,而非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断夫妻感情状况,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第二次协议离婚了有没有一月冷静期
第二次协议离婚仍有一个月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协议离婚,都需要经过这一法定的离婚冷静期程序,其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
三、在那里领的结婚证就要在哪里办离婚吗
不是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才能办理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二者办理地点规定不同。
协议离婚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在领结婚证的地方办理,只要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诉讼离婚则是另一回事。一般情况下,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要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特殊情形下,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并非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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