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有权利分配拆迁补偿款吗
一、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有权利分配拆迁补偿款吗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通常有权利分配拆迁补偿款。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住人,享有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当事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此处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若当事人曾享受过动迁安置或福利分房,一般不能再作为同住人参与本次动迁补偿款分配。
另外,法院在处理分配问题时,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同住人应得的份额。若对补偿款分配有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产权该怎么分割
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产权,其分割方式如下:
若该公房是一方婚前承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会倾向于将房屋判归婚前承租方,但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剩余贷款等情况来确定。
若夫妻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约定该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就依此约定来分割。
若购买产权时,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分割时应先明确个人财产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总之,婚前承租婚后购买产权的公房分割较为复杂,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房屋租赁期内被卖承租方能终止合同吗
房屋租赁期内被卖,承租方通常不能终止合同。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房屋在租赁期内被售卖,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依然有效,承租人有权按照原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不过,若存在以下情形,承租方可以终止合同:一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在租赁期内出售时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二是因房屋所有权变动,导致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新房东不认可原租赁合同,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可以主张终止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租赁期内房屋被卖不影响合同履行,承租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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