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同和合伙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一、股东合同和合伙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股东合同和合伙协议需注意以下方面:
-主体信息:明确各方身份,确保主体适格。对股东或合伙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核实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主体问题导致合同或协议无效。
-出资条款:详细规定出资方式、金额、时间及比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明确评估方式和交付时间。约定未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保障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权益。
-权利义务:清晰划分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如决策权、利润分配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竞业禁止、保密等义务。避免因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纠纷。
-决策机制:确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方式等。明确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通过条件,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退出机制:制定合理的股东或合伙人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规定退出时的财产清算和份额转让办法,避免退出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违约责任:明确各方违约情形及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应具体、可操作,以约束各方履行合同或协议义务。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和适用法律,确保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具有前置条件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前置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前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先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只有在内部救济无法实现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三、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多方面责任。
对公司而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完成出资。若因股东未实缴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该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影响公司项目开展造成经济损失。
对其他股东,若股东间有关于出资的约定,未实缴股东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以股东间的协议为准,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对公司债权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公司无法偿债时,有权要求未实缴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
此外,公司还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实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若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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