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类收入涵盖夫妻双方通过工作、劳务获取的金钱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企业所获利润,或者投资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知识产权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若遗嘱未明确只给该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的哪些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收入、各种奖金及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盈利,投资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像著作权、专利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例如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了解这些共同财产范围,有助于在婚姻关系中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在涉及财产分割等情况时,明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部分是否计算在内
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增值部分是否计算在内,需分情况判断。
若股票增值是基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积极管理操作,如频繁买卖、分析行情等,由此产生的增值属于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计算在内进行分割。因为这种增值包含了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人力劳动投入和智慧付出。
若股票增值是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即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后,未进行主动管理操作,仅因市场波动而增值,那么该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计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票增值性质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主动管理行为。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增值部分是否计算在内,要依据增值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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