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未到期可否申请追加原股东
一、出资期限未到期可否申请追加原股东
出资期限未到期,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申请追加原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没有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义务。因此一般不能以出资未到位为由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原股东。
实践中,债权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追加原股东。所以,能否追加原股东要依据具体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来处理。
二、干股股东需要承担公司法律责任吗
干股股东是否承担公司法律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通常,若干股股东未经过合法登记程序,未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只是私下协议享有一定比例分红权,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般不用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公司内部,若其行为违反与其他股东的约定,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若干股股东完成了合法登记,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正式股东,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出资责任方面,即便干股是无偿取得,若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情况,干股股东也可能要在承诺或应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经营责任上,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因其过错导致公司受损,需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违法经营,干股股东知情且参与,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总之,干股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与否,关键看其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及在公司经营中的具体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实缴后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股东,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是否实缴无关。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而股东是针对公司制企业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实缴出资,通常情况下,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是投资人无限责任问题;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在实缴后一般按有限责任承担,但有滥用权利等情况时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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