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一、以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按规定足额出资,无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对于公司贷款,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等行为,使公司资本减少,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出现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界限不清,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名义贷款时,股东通常无连带责任,但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情况时需担责。
二、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明确体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公司筹备阶段,各股东的出资情况是相对明确的信息,以出资最多的股东来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出资最多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往往投入了较多资源,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更为关注,也可能在公司筹备事务中承担了更多工作。由其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有利于高效地组织股东商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从而推动公司正式步入运营轨道。所以,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认缴出资日期未到期,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一般情况下,认缴出资日期未到期,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没有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义务。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此时股东应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已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若不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认缴出资日期未到期,股东通常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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