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已公司名义贷款,其他股东有责任吗
一、法人已公司名义贷款,其他股东有责任吗
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其他股东是否有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若法人是经合法程序代表公司贷款,且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这属于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已足额出资,就无需对公司的这笔贷款额外承担偿还责任。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有上述行为的股东需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若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了个人担保,当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股东需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可能要代为偿还贷款。
所以,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多数情况下足额出资的股东无额外责任,但在股东存在出资问题或提供担保时,可能要承担责任。
二、二人公司债务原一人股东需要承担吗合法吗
二人公司债务原一人股东是否需要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原一人股东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即便后来不再是股东,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原一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会支持。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要承担责任。
要是原一人股东不存在上述情况,公司债务通常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原一人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判断原一人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要结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定情形需担责才合法。
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谁可以召开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以下主体有权召开股东会: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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