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定工伤部位怎么赔偿
一、重新认定工伤部位怎么赔偿
重新认定工伤部位后,赔偿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则:
首先,确定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医疗费按实际治疗费用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单位未护理的需支付护理费;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伤残津贴。
其次,明确赔偿责任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项目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基金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法定赔偿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次,依据新认定的工伤部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
最后,申请赔偿。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交相关材料。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重新认定工伤部位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规和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按法定程序申请赔偿。
二、住院期间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住院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确认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可直接申请。
2. 准备申请材料: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可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官网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4. 审核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 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重庆市十级工伤的赔付标准
重庆市十级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为2个月。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为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4.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 其他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按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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