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由什么授予或转让
一、专利权由什么授予或转让
专利权的授予:
在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后,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等法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的转让:
1. 转让双方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提交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
3. 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核,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转让生效,专利权人变更。
总之,专利权的授予严格依据专利法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而转让则要遵循特定流程,以确保专利权益的合法转移和有效管理。
二、专利权人写学校还是个人
专利权人写学校还是个人取决于发明创造的相关情况:
1. 如果是学校承担主要研究经费、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一般应为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 若是个人利用自身资源、在非本职工作且与学校无关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
3. 还有合作发明的情况,如果是学校与个人合作完成,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专利权人。若未约定,通常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专利权。
总之,要依据发明创造的资金来源、资源利用、完成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专利权人是学校还是个人,明确归属对于后续专利权益的行使和保护至关重要。
三、什么是专利权限制的内容
专利权限制是对专利权的适当约束。主要内容包括:
1.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售出后,他人再销售、使用等不视为侵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4. 科学研究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 强制许可:在特定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他人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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