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一、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保险合同即成立。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表明,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就依法成立,而无需等到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或者保险人交付保险单等行为完成。
比如,甲向乙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乙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此时保险合同就已经成立,即使甲还未缴纳保险费,双方也都受合同约束。若乙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在合同范围内的保险责任,甲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二、保险合同算什么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其具有自身显著特征,可从多个角度归类。
从合同性质看,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及损失程度均不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它也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互负义务,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偿则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获取保险保障,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不以投保人实际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
此外,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条款,投保人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难以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不过,为保护投保人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特别规定,当条款有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吗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具备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其一,保险合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其二,保险合同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宗旨。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人则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或给付,以此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其三,保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在约定条件下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符合经济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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