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条件与程序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与程序
婚姻成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条件方面,一是实质条件,包括:首先,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不得有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再者,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最后,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同时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程序方面,在我国,婚姻成立须进行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时需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除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外,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条件
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无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3. 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该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4.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例如一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会影响婚姻生活和后代健康。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的认定需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旦婚姻被认定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有效的条件包括
婚姻有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结婚主体需适格。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结婚,不存在任何一方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二是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于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愿是真实、明确的,不存在误解或虚假表示。
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配偶,不存在重婚的情形。若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再与他人结婚,婚姻无效。
四是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是不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虽然现行法律不再将患有某些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绝对条件,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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