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秘书能否担任仲裁员?
一、仲裁秘书能否担任仲裁员
仲裁秘书通常不能担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员。
从角色定位看,仲裁秘书主要负责协助仲裁庭进行程序性事务,包括案件管理、文件传递、庭审安排等工作,其职责在于保障仲裁程序的有序推进,处于辅助地位。
而仲裁员则需秉持独立、公正原则,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裁决。若仲裁秘书同时担任仲裁员,可能会引发角色冲突。一方面,仲裁秘书在前期协助过程中可能已对案件形成一定预断,难以以完全中立姿态重新审视案件;另一方面,这会让当事人对仲裁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影响仲裁的公信力。
不过,在不同案件中,若符合相关仲裁机构规定及任职条件,仲裁秘书在其他案件里担任仲裁员是可行的。但在同一案件中,为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允许仲裁秘书担任仲裁员。
二、仲裁结果仲裁员说了算吗
仲裁结果并非完全由仲裁员个人决定。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员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首先,他们要遵循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等重要事项。其次,仲裁员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其审查的关键,只有基于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法律适用,仲裁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运用。在多数情况下,若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裁决需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只有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才会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仲裁结果是仲裁员在遵循仲裁规则、依据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经一定程序得出的,并非某一位仲裁员随意决定。
三、裁员时如何不付补偿金
在裁员时若要避免支付补偿金,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事。
首先,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如多次旷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裁员可不支付补偿金。但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告知。
其次,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据此裁员无需支付补偿金。
再者,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进行裁员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员工违规的书面记录、造成损失的证明、劳动合同无效的证据等。否则,若无法证明符合法定情形,随意裁员不支付补偿金,很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届时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可能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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