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民法手写遗嘱的区别
一、新老民法手写遗嘱的区别
新老民法中关于手写遗嘱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在旧民法中,手写遗嘱即自书遗嘱,通常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内容需明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对财产的处分等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而新民法在自书遗嘱方面,在遵循原有基本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一方面,更加注重遗嘱人书写时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愿的情形,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另一方面,对遗嘱的形式规范要求更为细致,比如书写的字迹应当清晰可辨,以确保遗嘱内容准确无误。
此外,新民法在遗嘱的效力认定上更为严格和全面。会综合考虑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或内容矛盾等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或解释,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效力,从而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去公证遗嘱要什么手续
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遵循以下手续:
其一,准备材料。遗嘱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涉及的财产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房产证、存款凭证等;若遗嘱人已拟定遗嘱草稿,可一并带上。
其二,提出申请。遗嘱人应亲自前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遗嘱人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可申请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其三,公证机构受理与审查。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公证人员会询问遗嘱人的意愿、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
其四,出具公证书。经审查,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要求,公证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公证书。遗嘱人应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缴纳公证费用。
三、公证遗嘱可以立多个吗
公证遗嘱可以立多个,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当遗嘱人立下多份公证遗嘱时,后一份公证遗嘱实际上是对前一份的变更或撤销。
具体而言,原因在于遗嘱反映的是遗嘱人在特定时期的真实意愿。随着时间推移,遗嘱人的想法、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可能发生变化,其对财产的处分意愿也可能相应改变。所以法律允许遗嘱人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来重新表达自己的意愿。
例如,遗嘱人最初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后来因长子对其不尽赡养义务等原因,又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次子,此时应以最后这份公证遗嘱为准,房产由次子继承。
总之,虽然可以立多个公证遗嘱,但最终的财产处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确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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