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
一、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
工程鉴定费的承担主体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首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工程鉴定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依约定执行,按照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费用。
其次,若无约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一般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先行垫付。比如,施工方主张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对此存疑并申请鉴定,若最终鉴定结果支持发包方观点,即工程质量不合格,鉴定费通常由施工方承担;反之,若鉴定结果表明工程质量合格,鉴定费则由发包方承担。
再者,若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对鉴定事项的关联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双方分担鉴定费的比例。总之,工程鉴定费承担要综合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及过错情况等确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有一定限制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然当事人可进行约定管辖,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能违背专属管辖这一规定。若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确保约定的有效性,以保障纠纷解决过程中管辖法院确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就建设工程纠纷而言,虽然允许约定管辖,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约定管辖不能违反这一专属管辖规定。若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属于法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或者违反专属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只有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才会得到法律认可,该约定对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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