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二级标准
一、重伤二级标准
重伤二级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重伤二级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在颅脑、脊髓方面,如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达一定程度;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等。
面部、耳廓部分,像容貌毁损(轻度);面部条状瘢痕(包括增生性瘢痕、挛缩瘢痕、萎缩瘢痕)累计长度达到相应标准等。
听器听力方面,双耳听力障碍(≥41dBHL);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等。
颈部方面,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功能障碍等。
胸部方面,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等。
腹部方面,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等。
盆部及会阴部,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达到一定数值;阴茎头部分缺失(或畸形)等。
肢体方面,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等。
体表方面,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一定比例等。
重伤二级的认定需依据专业的法医检验及相关诊断证明,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判定。
二、事故认定重伤标准
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重伤的认定标准具有多方面规定:
在颅脑、脊髓方面,如头皮缺损面积达到一定标准、颅骨骨折伴有脑实质损伤等;脊髓损伤导致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严重后果。
在面部、颈部方面,面部瘢痕、容貌毁损达到一定程度;眼球损伤致盲目,口腔损伤影响进食、语言功能;颈部损伤危及生命、影响呼吸或吞咽功能等。
在胸部方面,肋骨骨折达到一定数量并伴有呼吸困难;心脏、大血管损伤等。
在腹部方面,肝、脾、胰等重要脏器破裂或功能严重受损;胃肠道、胆道等破裂影响消化功能。
在肢体方面,肢体离断、缺失达到相应标准;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功能等。
在其他方面,如烧烫伤达到一定面积和深度;化学性损伤造成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等。具体认定需依据专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结合病历资料、检查检验结果等综合判断。
三、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在颅脑、脊髓方面,如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平方厘米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等,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经过手术治疗的;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等情况属于重伤二级。
在面部、耳廓方面,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厘米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等属于重伤二级。
在听器听力方面,双耳听力障碍(≥41dBHL)等。
在胸部方面,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肺破裂修补;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等情况符合重伤二级标准。
在腹部方面,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等属于重伤二级。
此外,在盆部及会阴部、脊柱四肢、手、体表、其他等方面也都有相应具体的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均需严格依据专业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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