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的合同还有效吗
一、解除的合同还有效吗
对于已经解除的合同,其效力并不会因为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而受到任何影响。
所谓“合同效力”,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经依法成立便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必须执行其合同约定内容的强制性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地更改或者解除该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会失去其原有的效力,不再适用于实际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仓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仓储设施严重受损无法继续提供仓储服务,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三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仓储方明确告知存货方不再提供仓储空间,存货方也可据此解除合同。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仓储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仓储服务,经存货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存货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仓储方保管不善,导致货物大量损毁,使存货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存货方可解除合同。
三、解除补充协议后主合同仍有效吗
一旦主要合同获准解除,补充协定在此之后的法律效应将取决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连贯性。
若二者彼此独立并可分别解读,例如补充协议内载有争议处理的具体规定或是违约责任的解读细则,那么在主合同解除之际,这并不影响到补充协议自身的合法性,该补充协议仍应维持其原有效力。
倘若补充协议乃是对主合同已有条款进行进一步深化、细化或补充说明的方式而形成,此等情况下,补充协议归根结底仍然需要依赖主合同才能得以完整地实现,无法在没有主合同的背景之下独树一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合同获得合法解体,必然也会导致补充协议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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