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2025-11-25 13:24:47 法律在线 0
  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什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特定情形下显失公平可请求撤销。具体详细内容和湘声在线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这种误解足以影响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如对合同标的的品种、质量等存在错误认识。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一方乘人之危,以极低价格收购他人急需变现的贵重物品。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包括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三、受要约人可不可以撤销合同

   合同要约的撤销权是法定的。

   当要约的撤销行为采用对话的方式进行时,该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被受要约人知晓;如果该撤销意思表示是通过非对话的方式表达的,则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至受要约人手中。

   这里的“受要约人”是指在要约人向其发出希望与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对该要约作出承诺的特定人士。

   同时,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并且必须在要约中确定的期限内送达至要约人处,否则该要约将无法产生效力。

   关于要约生效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这个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应该是能够被外界客观地确定出来的人,也就是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是由谁发出的要约。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明确和特定的。

   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

   虽然要约本身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包含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愿望,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要约人主动提出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

   再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意味着要约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使得受要约人不仅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还能了解到未来可能签订的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

   最后,一旦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就会受到要约的约束。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手中,在法律或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都不能随意撤回或更改其要约。

   一旦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就宣告完成,合同也就正式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也要受到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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