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官可否主动调整合同
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官可否主动调整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不会主动调整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具体分析如下:
(一)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法院审理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法院通常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法官不宜主动干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若违约金过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法官可能会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在必要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整违约金,但这并非主动调整。总之,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调整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什么变更
当涉及到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有权寻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协助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的相关规定,如约定义务人支付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据对应方当事人的正当请求进行适当降低;反之,若约定义务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致其遭受的损失,此时,同样可以依法要求对方适度提高赔偿额度。
在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进展到过度高昂的程度时,通常需要参考如下几点因素:首先,是针对合同内容的执行状况;其次,是违约方的错误行为严重程度;最后,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对预期的利益损失的估算。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若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额的30%,按照业内惯例,通常被视为“过高”。
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要求提高违约金金额的一方必须负起必要的举证责任,并应充分证明违约行为确实导致了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审判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实际损失的数额、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相应责任方的过失程度等诸多考量要素,除此之外,还要秉持公正原则和诚信规则作为决策的指引。
另外,若当事人在初次庭审过程中未能提出协商调整违约金的请求,而是之后的二审程序中提出这一诉求,除非首次审理的法院未能明确告知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调整违约金,否则二次审理的法院可能无法予以支持。
三、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在法律规定中,关于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一般而言,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合理及补偿性原则,防止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约定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参照,而非单纯受合同标的额的绝对限制。
另一方面,违约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它能够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违约金的约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非简单地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而是要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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