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情形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情形
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影响了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是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里强调的是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等。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一)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无效合同自始、绝对、当然无效,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撤销则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若不追认则无效。
(二)产生原因不同。无效合同通常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可撤销合同主要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产生。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是因合同主体资格欠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或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三)主张权利主体不同。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可撤销合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效力待定合同,需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权人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一样的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一样,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者存在多方面区别。(一)产生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二)认定程序不同。无效合同的认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其无效。可撤销合同则需由受损害方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干预。
(三)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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