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利息、延迟缴纳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资金组成。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工伤认定与鉴定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职工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康复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五、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