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经济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一、版权的经济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版权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 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数字版权和版权的区别和联系
1.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涵盖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方面。
2. 数字版权是版权在数字领域的延伸。
- 区别在于:数字版权更聚焦于作品数字化后的相关权利,如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其存在形式基于数字技术。而版权包含范围更广,涵盖了传统线下形式的作品权利。
- 联系在于:数字版权本质上属于版权范畴,遵循版权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数字版权的保护是对版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拓展,当作品以数字形式存在和传播时,适用数字版权相关规定,但根本上仍受版权法律整体框架的约束,两者共同保障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
三、现代版权法产生的标志有哪些
现代版权法产生的标志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安娜女王法》的颁布:1710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它首次承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版权,并对版权保护的期限、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为版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国际版权条约的签订: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条约促进了各国版权保护标准的统一和协调,推动了现代版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3. 版权观念的转变:从最初主要保护出版商的利益,逐渐转变为注重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强调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
4. 技术发展的推动:随着印刷术、电子技术等的不断进步,版权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也不断演变,以适应新的传播和创作形式,这也促使现代版权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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