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什么负责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什么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负责。
具体来说:
1.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学会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从而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科学依据。
二、简述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为医患双方。一方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另一方是患者。
2. 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 有损害事实。患者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4.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医疗行为所导致。
5. 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医务人员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未履行应尽诊疗义务等。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才能构成医疗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行为。这是基础前提,涵盖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医疗活动。
2. 患者遭受损害后果。包括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
3.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
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者存在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情况。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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