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2025-12-23 12:52:00 法律在线 0
  新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鉴定从肢体缺失、功能障碍、畸形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等方面考量。如上肢下肢缺失部位及程度分级,运动功能受限判断能否正常活动,畸形影响功能外观,综合这些确定残疾级别,为残疾人政策保障提供依据。接下来湘声在线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新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首先是肢体缺失情况,如上肢或下肢部分或全部缺失,根据缺失部位和程度不同进行分级。例如,双手拇指完全缺失与仅部分手指缺失,在残疾程度认定上有明显区别。

   其次是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肢体因伤病等原因导致运动功能受限,包括关节活动范围受限、肌肉力量减弱等。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判断肢体能否完成正常的日常活动动作,像能否自主站立、行走、抓取物品等,以此确定残疾等级。

   再者是畸形情况,肢体出现严重畸形,影响其正常功能和外观,也是鉴定的重要因素。比如脊柱严重侧弯影响身体平衡和活动。

   此外,还会综合考虑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涵盖穿衣、洗漱、进食、如厕等基本自理能力,根据受影响程度确定残疾级别。总体而言,肢体残疾鉴定是依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以科学、准确地确定残疾程度,为残疾人享受相应政策和保障提供依据。

   二、三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三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如下: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等原因,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具体体现为,双手部分功能完全丧失,无法完成精细动作,如捏取小物件、书写等;或一侧上肢功能严重受限,基本不能进行主动活动,对日常生活自理及工作影响较大。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超过5厘米,且伴有步态明显异常,行走时身体平衡难以维持,严重影响正常行走能力,日常出行需要借助辅助器具。

   3.偏瘫或截瘫患者,一侧肢体或双侧部分肢体运动功能部分丧失,肌力减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他人协助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翻身、坐起、转移等。

   4.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如膝关节、肘关节等大关节活动范围明显小于正常范围,影响肢体整体活动,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显著限制。

   评定需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患者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按不同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肢体残疾:是最严重的程度,基本上完全不能自主运动。上肢或下肢严重功能障碍,无法完成基本的抓握、行走等动作,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丧失绝大部分自理能力。

   二级肢体残疾:运动功能存在严重受限。上肢部分功能基本丧失,难以完成较为精细或有力量要求的动作;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损,仅能依靠辅助器具勉强进行短距离移动,日常生活需要较大程度的他人帮助。

   三级肢体残疾:有中度的运动功能障碍。上肢部分功能存在明显缺陷,影响正常活动;下肢可以独立行走,但步态明显异常,行走能力和活动范围受限,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在部分复杂活动中需他人协助。

   四级肢体残疾:属于轻度肢体残疾。肢体功能有一定障碍,上肢或下肢在运动的灵活性、协调性方面有不足,完成一些日常活动会稍显吃力,但基本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不过在从事某些工作或复杂活动时可能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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