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必须要订立吗
一、保险合同必须要订立吗
保险合同并非必须订立,其订立遵循自愿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相关法律保障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意思自治,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民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从实际情况来说,订立保险合同有诸多好处。它能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获得经济补偿,减少损失。比如人寿保险可在被保险人遭遇不幸时为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财产保险能在财产受损时给予赔偿。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需要订立保险合同。有些人可能自身经济实力雄厚,有足够能力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无需借助保险分散风险;还有些人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或者认为保险费用过高,不愿订立保险合同。
总之,保险合同是否订立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实际需求。
二、保险合同具有保障性吗
保险合同具有保障性。从其本质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旨在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风险保障。
一方面,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当保险标的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在遭遇火灾等事故后,可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减少企业因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如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缓解因疾病、意外等带来的经济压力,保障其生活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通过约定的保障条款和赔付机制,为被保险人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具有明显的保障性。
三、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特殊地域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遇到保险合同纠纷时,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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