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就是起诉吗
一、开庭就是起诉吗
虽然起讼与提起诉讼具有密切的联系,然而这两个概念却并不完全等同。前者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表示的是一方当事人依据相应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行使司法审查权以处理他们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至于后者,即审判,则属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方法性行为,它宣告了诉讼过程中各合作主体正式进入实体性的裁决阶段。在此阶段,原被告各方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证据材料的展示、质询与辩驳,通过这样的方式了解并明确纠纷产生的事实背景,最后法院会依据这些调查所得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开庭结束能知道结果吗
开庭结束后不一定能知道结果,具体情况需分情形来看:
一是当庭宣判。在一些案件中,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已对案件有清晰判断,可能会在开庭结束时当庭宣判,此时当事人能立即知晓判决结果。比如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双方对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法官就可能当庭作出判决。
二是定期宣判。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涉及事实认定困难、证据繁多需要进一步梳理等情况,法官通常不会当庭宣判,而是会在庭审结束后另行确定日期进行宣判。例如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法官需要更多时间研究分析,就会选择定期宣判,当事人需等待后续通知才能知道结果。
所以,开庭结束后是否能知道结果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官的安排。
三、开庭结束了,还能增加诉讼请求吗
开过庭之后也是可以再增加诉讼请求的。
当咱们的当事人要增加、更改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时候,法院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重新设定告诉我们哪些需要准备证据的时间段。
这里我来给你普及一些关于一般的诉讼请求类型:首先是确认之诉,这个就是定义了法院去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到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的事情。
然后变更之诉(也有人叫它形成之诉)就是让法院去改变或者消除现在已经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求。
最后,给付之诉就是要求法院命令那些有责任的人去完成一些实体上的义务,从而达成我们自己合法权益的诉求。
其中,行为给付之诉又可以细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和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在归纳诉讼请求时,咱们要遵守下面这几个原则:首先是从新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咱们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出现矛盾,那就要按照最新的方法来理解和整理这些内容。
比如,第一次开庭陈述的请求跟第二次开庭陈述的请求不一样的话,那就得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述的请求为准;同样地,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的话,也要按照开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庭审结束后的意见就不再归纳进去了。
最后,归纳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新的内容,还要保证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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