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在此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通常终止,但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终止审查程序。
2.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审查程序终止。不过,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程序终止。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程序终止。
6.专利权因期限届满或未缴费等原因而终止,无效宣告程序自然终止。
二、专利申请修改不允许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申请修改存在一些不允许的情况,具体如下:
1.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例如,原申请文件仅提及某产品的一种颜色,修改时增加了其他颜色,就超出了原范围。
2.改变主题。不能通过修改改变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类型。比如将原申请的产品发明修改为方法发明。
3.新增实质性内容。不能在修改时增加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实质性内容。像原申请描述了产品的部分结构,修改时添加了未提及的关键结构且无相关依据。
4.删除必要技术特征。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不能随意删除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合理扩大。
5.外观设计修改不符合规定。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修改时,不能改变其整体视觉效果,不能引入新的设计要素。
三、如何判断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发明专利
判断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发明专利,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保护客体。发明专利保护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范围广,涵盖各种创新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形状、构造或结合的实用新技术方案,侧重产品结构方面创新。比如,一种全新的药品制备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一种具有新结构的保温杯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创造性要求。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高,需与现有技术比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低些,与现有技术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第三,审批程序。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流程复杂、时间长;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初步审查,流程简单、授权快。
第四,保护期限。发明专利保护期限长,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通过对保护客体、创造性要求、审批程序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分析,能准确判断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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