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版
一、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版
伤残鉴定标准因不同情形而有多种,常见的有工伤、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致残等不同类型的标准,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览表版”涵盖所有情况。
工伤伤残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等方面,将工伤致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样分为一至十级。
人体损伤致残标准在其他人身伤害案件中使用,也是从多个维度进行评定分级。
各类标准会随着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进行更新完善,要准确适用,需结合具体案件性质及实际情况,以有效的标准文件作为鉴定依据。
二、车祸外伤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外伤伤残鉴定标准是确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伤程度的依据。
在我国,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该标准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相对较轻。鉴定涉及多个方面:
一是损伤后果,如身体各部位的骨折、肢体缺失、脏器损伤等情况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例如,骨折后是否影响肢体正常活动功能。
二是功能障碍,考量受伤部位的功能丧失程度,像颅脑损伤后对认知、语言、运动等功能的影响;眼部损伤对视功能的损害等。
三是医疗依赖,判断伤者是否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或借助医疗器具维持生命、恢复健康,如是否需要长期服药、使用轮椅等。
四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伤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基本活动是否受限。
鉴定需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伤者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依据专业知识、经验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伤残等级评定。
三、九级伤残骨折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骨折鉴定标准在不同情形下存在差异: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符合九级伤残骨折标准的情况有多处。比如,四肢长管状骨骨折畸形愈合,对肢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等情况,都有可能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里,骨折类九级伤残也有相应规定。如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外伤性脊柱骨折后遗留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九级工伤伤残。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鉴定需由专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伤者的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报告、功能恢复情况等综合判定。骨折部位、愈合情况、对肢体或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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