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一、婚姻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婚姻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有效婚姻。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履行了法定结婚程序,所缔结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包括相互忠实、相互扶持、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等。
二是无效婚姻。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以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婚姻关系有效,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哪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认定需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旦婚姻被认定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效力是什么
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人身效力方面:
一是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改变。
二是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是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是同居义务。夫妻有相互同居的义务,当然这种义务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五是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财产效力方面:
一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是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是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婚姻的效力有哪些种类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