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如何判刑
一、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如何判刑
刑法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判刑有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具体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手段、后果、未成年人的年龄、成长经历、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通常不会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可能会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从较轻的几年到接近上限的有期徒刑。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有哪些情形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通常包含以下情形:
第一,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行为人出于义愤实施杀人,比如长期遭受家暴者在激愤状态下杀死施暴者。
第二,激情杀人。指本无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他人杀死。如双方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在冲动情绪支配下实施杀人行为。
第三,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不过我国法律虽考虑这种特殊情节,但仍认定为犯罪。
第四,生母溺婴。指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特别是在经济困难、重男轻女观念影响等情况下发生此类案件。
第五,防卫过当杀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
需注意,情节是否较轻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三、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哪里
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特定个人或多人的生命权利,指向的是具体个体的生命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影响范围更广。
-行为对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明确、具体的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是某一场所内不确定的人群或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主观故意: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特定人生命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故意。
-行为方式及后果:故意杀人罪通常采用针对特定目标的暴力手段,追求特定人的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如放火、爆炸等,造成的后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可能导致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例如,甲为报复乙,持刀将乙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丙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放置炸弹,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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