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生前赠与的房产可否继承
一、《民法典》中生前赠与的房产可否继承
《民法典》规定,生前赠与的房产不能继承。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生前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一旦赠与行为完成,房产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
赠与房产通常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赠与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完成这些手续后,该房产就不再属于赠与人的财产,而是受赠人的合法财产。当赠与人去世时,由于房产已不属于其遗产范围,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被他人继承。
例如,老张生前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小张,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老张去世,老张的其他子女不能要求继承这套已赠与小张的房产。
所以,已在生前赠与他人且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房产,不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不能被继承。
二、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民法典中继承人如何撤销遗嘱公证
继承人无法直接撤销遗嘱公证,只有遗嘱人有权进行相关操作。遗嘱人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需按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遗嘱人可以前往原公证机构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这要求遗嘱人亲自到该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撤销或变更遗嘱公证的书面申请。其次,遗嘱人要向公证机构说明撤销或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公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内容包括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以及申请是否出于其真实意愿等。
若经审查符合规定,公证机构将出具撤销或变更遗嘱公证的公证书。此外,遗嘱人还能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原公证遗嘱。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人若对遗嘱公证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遗嘱的效力进行认定。但继承人本身没有直接撤销遗嘱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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