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效法律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效法律如何规定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下:
-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这些时效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开庭是否一定要到场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庭应当到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需要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愿,这是他人无法替代的。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但存在特殊情形,当事人可以不到场。若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以及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明确态度。比如,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无法行动、在国外不便回国等。
法院对于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会谨慎处理。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缺席判决可能导致被告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影响自身权益。
三、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1.一般原则: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
-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若出国前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定居国外,且在国内结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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