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有没有继承权
一、上海公房有没有继承权
上海的公房承租人去世后,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仅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人,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成为新的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在该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同时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若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后,也可按规定申请变更承租人。若协商不一致,由出租人在可以担任承租人的人中确定承租人。
总之,上海公房不能继承,但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承租人继续使用。
二、上海如何办理房产继承
在上海办理房产继承,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确定继承权。查看是否有遗嘱,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开具证明。继承人需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同时到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进行房产评估。到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继承的房产进行市值评估,评估依据包括房屋地段、坐向、楼层、楼龄等。
第四,办理公证。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五,申请产权登记。继承人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申请书并递交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即可领取新的房产证。
需注意,不同情况办理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如有疑问可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
三、赡养继承协议如何认定
赡养继承协议的认定需考虑多方面因素。
主体方面,协议当事人应为法定继承人与被赡养人,或承担赡养义务的自然人与被赡养人。只有适格主体签订的协议才可能有效。
内容上,要明确约定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如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经济供养等;同时对继承事宜的约定需清晰,比如明确可继承的财产范围。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若协议免除子女对父母法定赡养义务,该部分约定无效。
形式上,书面协议更有利于认定协议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协议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有见证人,见证人的签字也会增强协议效力。
履行情况也影响协议认定。赡养人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去世后按约定进行财产继承,能证明协议真实有效。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院会审查协议效力并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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