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还是提前一个月说不给离职
一、没有签合同还是提前一个月说不给离职
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位要求提前一个月告知仍不批准离职,存在多处违法情形。
其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单位不履行法定签约义务的惩罚性规定。
其二,就离职问题而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已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批准离职是不合理的。若单位以各种理由阻碍劳动者正常离职,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说明自身诉求及法律依据,争取和平解决,顺利离职并获得应有的权益。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处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让单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未签劳动合同不满一个月主动离职
未签劳动合同不满一个月主动离职,涉及多方面法律要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关于离职方面,劳动者有主动离职的权利。但在这种未签合同不满一个月的情形下,若因用人单位存在诸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行为而离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虽然工作不满一个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相应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此次工作未满一个月,暂不符合该二倍工资支付情形,但用人单位仍应依法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员工离职交接表签字了又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交接表签字后又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需分情况看待。
若离职交接表签字仅代表对工作交接事项的确认,而对劳动合同解除本身未作出明确、不可逆的意思表示,那么员工此时反悔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重大权益,需遵循法定程序和当事人真实意愿。
若离职交接表中明确包含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签字行为是其真实自愿所为,在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时,员工事后不同意解除缺乏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说明签字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若员工仍坚持,用人单位可考虑通过协商解决,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等;若协商不成,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继续推进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但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离职交接表等,以备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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