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并执行。
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确保它们的设置符合相关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在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后,医疗机构还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准,并获得其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正式运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具备的至少应达到之最低实践标准被称为“医疗机构基本准入资格”,这也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的重要参考准则。
然而,由于我国地域广袤,各地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区可能难以严格遵循上述标准执行。
针对这类问题,省级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实际状况,对部分标准予以适度调整为地方性适用标准,并需经过卫生部审核及批准方能实行。
若医疗机构未列入上述准入资格范畴之内,则可比照同种类别医疗机构的通用基本标准来执行。
此外,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医院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基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针对性的卫生规章制度制定与规范化管理。
三、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什么区别?
关于医疗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本质区分在于:
1、在医疗机构的范畴内,我们可以涵盖诸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诸如私人诊所、门诊部这样的小型服务场所。
其核心功能自然以提供医疗救治为主;
2、而医疗卫生机构则不仅包含了上述医疗机构,同时也囊括了诸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这类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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