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服务类合同,而是属于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把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
服务类合同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服务的提供往往涉及专业技能、劳务等,重点在于服务行为本身。比如,家政服务合同、律师服务合同等,合同标的是服务行为。而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是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的转移,并非服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将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所以,从法律定义和性质来看,房屋租赁合同和服务类合同有着本质差异,房屋租赁合同应归类于租赁合同范畴。
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哪类合同类型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从不同分类角度看,具有以下性质:
- 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章规定了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其中,其订立、履行、解除等受该章法律条文规范和调整。
-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享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
-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承租人要获得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就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体现了有偿性。
-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合意,合同即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类型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方面,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有义务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权使用房屋,却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因此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层面,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换取房屋的使用权,租金就是承租人获得使用房屋这一利益的对价,体现了有偿性。
诺成合同角度,只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无需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双方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达成租赁合意,合同便生效,所以属于诺成合同。此外,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是要式合同,法律一般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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