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合同人不一致怎么办
一、招标人与合同人不一致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时常遇到这种情况——即签订合同时的当事人并非招标人。
然而,如果该签订合同之人持有招标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那么这份由他们所签的合同则不被视为无效,并且在合同签署之后,双方都应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招标人之间应当保持一致性。
因此,若招标人选择将合同签订事宜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那么他们就必须向其授予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在此种情况下,中标人和受委托方所签订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招标人与合同甲方不一致可以吗
在投标人与签署合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存在合法授权之委托象征关系,则该合同将被视为具有效力。
招标人务必保证其与实际签署合同之人保持一致性,否则有可能引发潜在的法律风险。
为了确保合作的合法有效性,招标人若是选择委托其他机构签署合同时,必须依法授予相应的授权委托。
由此产生的合同,将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如果招标人、签署合同人均不相符,且在该情形中并未体现出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关系,那么此份合同便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故而,招标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当确保与签署合同者保持一致性,并且清晰地定义出授权委托关系,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招标人与发包人不一致的合同有效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管招标人和发包人二者身份可能并不相同,但是只要依法依规进行并签署即属有效。
就具体情况而言,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评标结果的有效性并不受制于招标人和发包人之间身份的一致性,一般而言,招标文件本身已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亦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只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未违反作为其基础的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条款,那么,该合同即可被确认为合法有效。
由此可见,即使在招标人与发包人身份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合同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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