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否是责任追究
一、行政调解是否是责任追究
行政调解并非责任追究。
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平衡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非对过错方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通常是在确定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过错情形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惩处,以彰显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而行政调解侧重于通过中立的行政机关介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更注重双方的自愿和协商结果。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在调解过程中遵循合法、自愿、公正等原则,促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以行政调解与责任追究在性质、目的、程序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是责任追究行为。
二、居委会民事调解怎么收费
居委会进行民事调解通常不收费。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协助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调解民间纠纷等职责。其开展的民事调解工作旨在促进邻里和睦、解决居民间矛盾,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居委会调解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它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深入了解纠纷背景和当事人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调解成功,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节省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产生的高额成本。即使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后续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居委会调解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记录等也可能对案件处理有一定参考价值。所以,居民遇到纠纷时可积极寻求居委会的调解帮助。
三、民事调解可以委托他人吗
民事调解可以委托他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事调解中,委托人需向受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参与调解活动。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程序顺利进行,促使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通过委托他人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借助专业人士或熟悉情况的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更好地表达诉求、协商解决方案,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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